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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张某在供货合同中违约,张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供货合同中选择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后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合同并无任何关系,而朝阳区是张某住所地,因此还是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有()

A、由于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本就不应被受理
B.张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C.海淀区人民法院虽然与合同没有实质关系,但是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D.如果管辖错误,就足以构成二审法院不支持本案判决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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